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9-26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财务实行“一支笔”签字制度,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支出由分管财务领导签字报销;10000元以上开支须报专职副会长审核签字后报销;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开支须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违反财经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的开支不予以报销。

第二条  公务接待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实行“见单报销”,即必须有:公务活动接待单及公函、出差审批单、会议培训方案、参会(培训)人员名单。费用严格按照《湘西自治州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湘西自治州州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西自治州州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湘西自治州州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用在出差结束后1周内,按规定办好报账手续,并交至财务室。

第四条  会计负责编制每月财务会计报告,财务报告分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报分管领导和专职副会长审核、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  出纳员负责每月到财政支付柜往来资金对账单和各种回单,并在每月底将所有原始单准时移交至会计。

第六条  财务工作人员若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查明原因。

第七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且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第八条  为规范财务人员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理财会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