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红十字会 人道救助物资和人道救助金管理发放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5-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会人道救助物资和人道救助金管理发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湖南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金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针对的人道救助是指对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贫困大学生救助适用本办法。

  人道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救助、家庭自救和社会帮扶相结合原则;

(二)属地救助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次性救助原则;

)救助标准和筹资规模相适应原则

(六)量力而行、持久实施原则。

对红十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爱心人士、会员志愿者困难家庭可优先救助。


第二章  人道救助对象及条件

条  凡具有湘西州户籍的城乡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人道救助:

(一)重大疾病患者。因罹患重大疾病治疗费用较大,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它补充医疗保险和政府医疗救助后,个人承担费用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突发事件受害者。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经政府救助后仍然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三)红十字会认定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

(四)上述3项没有申请得到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的。


  人道救助物资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  人道救助物资及资金来源:

(一)本级红十字会募捐款物;

(二)政府专项及社会的资助;

(三)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救助款物;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人道救助物资的救助标准

第六条  州红十字会根据募捐物资收支情况开展人道救助工作。

(一)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不可抗拒性等因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村(社区),根据受灾(贫困)情况给予500-5000元相等价值的救助物资(大米、食用油、棉被等):

1、村(社区)受灾人口在10人(含)以下,给予500元-1000元相等价值的救助物资(大米、食用油、棉被等);

2、村(社区)受灾人口在10人-50人(含),给予1000元-2000元相等价值的救助物资(大米、食用油、棉被等);

3、村(社区)受灾人口在50人-100人(含),给予2000元-4000元相等价值的救助物资(大米、食用油、棉被等);

4、村(社区)受灾人口在100人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相等价值的救助物资(大米、食用油、棉被等)。

(二)根据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物资及州本级物资情况开展博爱送万家活动:

1、村(社区)人口在2000人以下,贫困人口较多的村(社区),给予不超过3000元相等价值的救助物资(大米、食用油、棉被等);

2、村(社区)人口在2000人-3000人,贫困人口较多的村(社区),给予不超过4000元相等价值的救助物资(大米、食用油、棉被等);

3、村(社区)人口在3000人以上,贫困人口较多的村(社区),给予不超过5000元相等价值的救助物资(大米、食用油、棉被等)。


第五章  人道救助金的救助标准

  因州财政未安排人道救助专项经费,红十字会根据自筹募捐资金收支情况开展人道救助工作。

(一)医疗救助

因罹患国家医疗保险认同的重大疾病而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在享受医疗保险和其他救助后,个人承担医疗费用仍然较大时,根据其自费情况,可按以下标准给予人道救助:

1、个人承担费用1—2万元(含2万元),救助资金不高于1000元;

2、个人承担费用2—5万元(含5万元),救助资金不高于2000元;

3、个人承担费用5万元以上的,救助资金不高于3000元。

医疗票据的认定必须是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发票。

(二)重大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救助

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出现房屋垮塌、人员伤亡导致家庭特殊困难的,在第一时间给予紧急救助,标准为每户1000元。

(三)其他特殊情况

1、因其他特殊情况,在政府临时救助后仍然难以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的,报请会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最高救助金额为3000元。

2、受捐赠人委托进行定向救助的,救助资金、救助物资按照捐赠人意愿及捐赠协议执行。


第六章  人道救助物资办理程序

第八条  申请

(一)州直单位向州红十字会递交申请报告;

(二)县(市)直单位、乡镇、村(社区)向县(市)红十字会递交申请报告,再由县(市)红十字会向州红十字会递交书面请示。

第九条  审批

州红十字会事业发展部收到办公室转交的县(市)红十字会书面请示后,签署拟办意见,报分管会领导签署具体意见,再呈会主要领导签批。救助物资金额3000元以上的(含3000元)须经州红十字会党组集体研究审批

第十条  发放

事业发展部工作人员根据会领导签批意见或会党组集体研究意见做好物资发放相关工作,并按要求收集保存相关佐证资料。


第七章  人道救助金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
    (一)符合人道救助申请条件的,由申请人本人或者法定监护人填写《湘西州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居民户口簿所有成员复印件;

3、申请人困难情况证明材料(村委会、社区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证明。证明内容包括家庭情况、收入情况、导致家庭贫困原因以及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救助情况)。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需提供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相关医疗情况材料(医院病案室盖章)、医疗票据复印件和社保医疗部门报销结算单、医疗救助发放凭证复印件等材料。因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事件导致家庭暂时出现困难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如有低保证、残疾证或困难情况相关的媒体报道可提供复印件;

4、申请人账户信息(申请人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注明开户人姓名、开户行详细名称、账户号码、联系电话)。

(二)原则上,人道救助金必须本人申请。因疾病、残疾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人无法申请的,经申请人本人委托(提供委托书,可由家庭成员代为申请,如无其他家庭成员,可委托其他亲属、监护人、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负责人代为申请(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审核

湘西自治州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县()红十字会审核并签字盖章后,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上报红十字会审批。

第十三条  审批  

(一)县(市)红十字会提交的申请人申请材料及所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州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财务部)负责审核把关并留档备查。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救助意见,提交分管领导审批,救助金额1000元以内的(含1000元),报会主要领导审批,救助金额超过1000元的,提请州红十字会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二)所有拟确定的救助对象名单须在州红十字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救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暂停救助,由赈济救护部(财务部)派人实地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确定救助,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救助。
    第十四条  发放

(一)救助金通过银行转账划拨的方式发放,一次性将救助金直接划拨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账户,并通过实地走访、电话问询等方式进行回访;

(二)捐赠人有明确捐赠要求的,按照捐赠人意向或捐赠协议发放。


第八章  不予救助情形

第十五条  申请人已接受过省、州红十字会人道救助金,家庭其他成员再申请救助的。

第十六条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隐瞒家庭收入、财产等相关信息的。

第十七条  经核实,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

 

第九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人道救助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救助款物的使用情况和审计结果每半年通过州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州、县(市)红十字会要公开人道救助政策及申请、审批程序,自觉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监督。

第二十条 救助对象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人道救助款物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救助,追回已发放的救助款物,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优亲厚友违规办理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湘西州红十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