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4-06

湘政发〔2013〕3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新时期红十字会工作,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省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红十字事业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颁布施行以来,我省红十字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各级红十字会主动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在参与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对外交流、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捐献以及预防艾滋病宣传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已成为政府在人道工作领域的得力助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力军和开展民间外交的重要渠道。当前,我省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深化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改善民生的任务十分繁重,迫切需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发挥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红十字会作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在开展人道救助、反映民生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红十字会工作的重要意义,调动积极因素,凝聚各方力量,切实帮助红十字会提高救助能力,依法保障红十字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促进红十字会更好地履行人道主义救助职责。

  二、着力推进红十字事业改革创新

  (一)健全红十字会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建立财务公告制度、做好项目与资金来源对应工作、实施项目跟踪检查、规范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合作。做到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捐赠信息公开透明,切实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红十字会公益形象。各地要积极支持红十字会的信息化建设,将其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指导红十字会建设统一规范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提高红十字会的科学管理和信息公开水平。

  (二)完善红十字会综合监督体系建设。要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督体系建设,积极推进红十字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湖南省募捐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红十字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红十字会的监察、审计。红十字会要对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绩效考评和问责机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三、积极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一)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开展备灾救灾工作是法律赋予红十字会的重要职责,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灾害应急响应体系,将红十字应急预案纳入政府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帮助红十字会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把红十字备灾救灾中心(仓库)建设纳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统筹考虑,完善配套设施,充实救灾物资,增强红十字会救灾应急保障能力。根据全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特点,支持红十字会依托志愿服务人员,建立各类救援队伍,强化培训演练,提高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海关、工商、检验检疫等部门要依法保障红十字会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对使用红十字标志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予以优先通行,并依法减免有关费用。

  (二)加强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公众参与的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落实经费保障。卫生、教育、公安、交通、建筑、电力、物价、旅游、矿山等部门和行业,要根据各自职责,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护培训,支持红十字会加强师资队伍和培训基地建设,深入开展应急避险救护培训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高危行业人群的自救互救能力。到2020年,力争使全省接受应急救护技能培训和救护知识普及达到总人口比例的10%。

  (三)依法开展红十字社会募捐。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和《湖南省募捐条例》,支持红十字会依法独立开展筹资募捐活动,拓展筹资渠道,努力构建社会化、可持续的长效筹资机制。积极引导企业、公众增强社会责任意识,通过爱心捐赠方式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鼓励企业与红十字会建立人道领域战略合作关系,为红十字会提供可持续的资金支持。认真落实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符合条件的,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在编人员及机构的经费支出。红十字会接收的社会捐款必须单独设立账户,依法独立处置,红十字会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资金实行分户管理,并分别执行相关的会计制度。

 (四)实施红十字关爱生命工程。要重视和加强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无偿献血宣传推动和表彰奖励工作,大力弘扬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广泛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知识宣传,努力提高库容使用率和捐献成功率,完善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的跟踪服务制度。积极推动和完善人体器官捐献相关地方法规及扶持政策,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推进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建设,设立人体器官捐献人道救助基金,按照公平、公正、科学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捐献人及法定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规划,促进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红十字会组织建设健康发展。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与学校道德教育、素质教育、健康教育相结合,将传播红十字人道精神与组织师生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应急救护培训、扶危帮困人道实践活动相结合,支持学校红十字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和防灾避险知识培训与宣传。深入推进红十字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组织开展符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教育活动。

  (六)拓展红十字民间外交渠道。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开展民间对外交流方面的独特优势,支持红十字会积极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和对外人道援助工作,扩大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的交流合作领域,学习借鉴先进公益管理理念,积极引进资金、技术和项目,努力实现互利共赢。进一步密切与香港、澳门红十字会的联系,在人道救援、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等方面深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台湾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增进包括青少年在内的两岸民众之间的沟通和互助,发挥红十字组织在推进祖国统一大业中的独特作用。

 四、加强红十字会的组织和队伍建设

  (一)加强红十字会组织建设。要进一步完善红十字会组织体系,由同级政府直接领导和联系,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管理。加强县级红十字会组织机构建设,全面理顺县级红十字会管理体制,完善治理结构,为红十字事业发展提供组织保障。加强基层红十字会建设,支持红十字会在乡镇、街道、社区、学校、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大力发展红十字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授权红十字会作为相关红十字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二)加强红十字会干部队伍建设。各级红十字会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的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相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红十字会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红十字会领导班子,积极推荐热爱红十字事业、综合素质好、开拓精神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红十字会领导班子,关心红十字会干部成长。要加大红十字会干部的教育培训、轮岗交流、挂职锻炼和选拔任用等工作力度。支持红十字会创新选人用人机制,通过择优选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充实红十字会干部队伍。通过招聘项目人员等方式充实专业人才队伍,提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职业化水平,努力建立一支具有国际视野、专业素质和敬业奉献、清正廉洁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队伍。

 (三)加强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建设。各地要将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当地志愿服务工作和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体系。支持红十字会在学校、医院、社区、乡村、企事业单位发展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完善按专业、分领域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按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支持红十字会广泛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其在人道传播、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和人体器官捐献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各级红十字会要加强对志愿者骨干的培训,发挥其在志愿服务工作中的组织引领作用。积极推行志愿服务积分和评比制度,对优秀的红十字志愿者进行宣传和表彰。

  五、切实加强对红十字事业的领导和支持

  (一)加强对红十字会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红十字事业发展,将红十字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编制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时,同步编制红十字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政府分管联系领导要定期听取红十字会工作汇报,专题研究和指导红十字会工作,帮助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红十字会理事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搞好服务、提供支持,努力形成推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依法对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各级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红十字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募集社会资金优势,争取中央加大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充实红十字人道救助金,用于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救助工作。建立并完善政府向包括红十字会在内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推动红十字事业可持续发展。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提高使用效益。支持红十字会面向困难群体开展人道救助工作,积极推进“红十字博爱送万家”和助医、助学、助困、助老、助孤、助残等人道救助活动。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卫生、税务等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支持红十字会结合实际,兴办医疗、康复、养老等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事业,并给予政策支持。

 (三)优化红十字事业发展环境。要重视支持红十字人道精神的宣传工作,深入宣传红十字事业发展进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感人事迹,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和传播“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市政建设、城乡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文化传播和公益活动,充分展示我省城乡公益文明形象。要把与红十字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宣传教育的内容。要加强对红十字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促进红十字会依法办会,依法履责,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红十字标志的保护力度,依法查处擅自使用、篡改红十字标志等侵犯红十字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社会各界要大力支持红十字会工作,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我省红十字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