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16
第一条 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品与办公设备的统一采购和管理,建立领取登记的管理台账,每半年清点一次。部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办公室提出采购申请,由办公室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统一采购。
第二条 办公用品与设备主要包括空调、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照相机、打印纸、桌椅、文件柜、文件盒、会议记录本、圆珠笔、拖把、水桶、抹布等。
第三条 严禁将本单位办公用品与办公设备私自借给外单位或外人使用,严禁擅自拆散办公设备。
第四条 办公用品只限用于办公,严禁挪作他用或私用。若干部丢失价值5000元以上办公用品与办公设备,应按照原价给予赔偿;若因工作损坏,领取办公用品与办公设备时以旧换新。
第五条 年限到期的办公设备,须统一由办公室审核,报分管领导并经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报废处理,并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
第六条 救灾物资类别包括大米、食用油、面条、方便面、瓶装饮用水等饮用食品;棉被、服装、帐篷、折叠床、家庭包等家庭和个人生活用品;书籍、书包、文具、课桌椅等学校和学生用品;其他实用性的物资用品。
第七条 救灾物资采购须指定专人负责,在湖南省政府电子采购卖场统一下单采购。物资储存采取以商代储方式,由供应商代管。
第八条 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须选定3~5家供应商,报党组会议研究商议后确定供应商;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0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须选定3~5家供应商进行现场议标,并经党组会议研究后确定供应商;全年采购金额在50万元——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须依法委托湘西自治州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全年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具体招标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采购物资的标准应根据实际需求制定,明确列出所需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以便供应商提供符合标准的物资。
第十条 确定采购物资供应商后,采购人员须与物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一条 采购人员应对采购物资进行现场审核,确保采购物资符合采购标准和采购合同的要求。
第十二条 参与采购活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采购工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范采购行为,严格遵守以下采购工作纪律:
(一)严禁明招暗定,违规操作;
(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采购;
(三)严禁将采购物资总额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四)严禁以任何方式向投标方或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影响公正、公平竞争的信息和资料;
(五)严禁与供应商串通,签订虚假合同、套取资金等;
(六)采购与招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采购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七)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定者,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